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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1)对辖区内18岁以上成年人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2)对辖区内患有艾滋、梅毒、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的儿童提供免费服务
(3)对辖区内6个月到36个月的婴幼儿免费提供营养包。
(4)对辖区内已婚待孕、已孕妇女免费发放叶酸。
(5)对辖区内已婚待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6)对辖区内34-65岁农村妇女提供免费开展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7)对辖区内患地中海贫血患儿提供救助项目服务。
(8)对辖区内患遗传代谢性疾病患儿提供救助项目服务
(1)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免费为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建立0-6岁健康档案、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并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
(2)免费为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开展孕早期、中期、晚期共5次健康随访服务,以及产后家庭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随访服务各1次。
(3)为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4)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等健康教育服务。
(5)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6)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和1次健康检查,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
(7)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和1次健康检查,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
(8)对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随访,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9)对辖区内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10)对辖区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11)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对0~36个月儿童的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
(12)对结核病患者的随访管理。
1.补贴种类:对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等12大类42小类145个品目和我省自选的11个品目进行补贴。其中对水稻插秧机、茶叶机械实行优先补贴。
2.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省农委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我省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确定。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3.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4.补贴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统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县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
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1.农作物良种补贴: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2.种粮直补: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3.综合直补: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一、学前教育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二、义务教育 1.全部免除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2.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其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4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15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四、中职学校 1.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2000元/生.年。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4.国家奖学金。从2019年开始实施,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38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2800元/生.年。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科3000元/生、专科(高职)2000元/生。 8.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生.年。 9.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六、普通高校研究生阶段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2.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3.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8000元/生.年。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 6.省属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1.临时救助对象:(1)主要指因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为生活必需支出突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遇到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申请审批程序: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员会受理并如实登记。数额较小的由乡镇(街道)审批,数额较大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1.医疗救助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动态管理、托住底线;
(二)政府主导、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多元救助;
(三)公正公开、规范管理、高效快捷、便民利民;
(四)量力而行、保障适度、权责清晰、稳健持续。
2.黔东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什么?
答: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结算支付后实施的帮助和支持。
3. 医疗救助的对象分为哪几类人员?
答:救助对象的分类。医疗救助对象为经黔东南州相关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一)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参照特困人员管理);
(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
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三)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
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条件,在申请医疗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之日前 12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重病患者;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
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4. 医疗救助对象是怎样认定的呢?
答:救助对象的认定。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中的低保对象和三类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二类人员中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四类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初审和公示并报
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组织认定。
5. 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多少万元?
答: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 5 万元。
6.黔东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自2023 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标准是怎么算的?
采矿权出让收益是矿权招拍挂时需要缴纳的,会根据矿种和资源储量的不同缴存的金额也存在差异。矿产资源税主要是税务部门在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积极是根据矿山开采面积和对生态环境损毁的情况来评估,每个矿山的缴存金额都不一样。采矿权使用费是根据矿山面积的大小来缴存的,500元/平方公里(不足1平方公里按照1平方公里计算)。
二、办理采矿许可证中是如何为企业“减负”的?
一是建立矿业权登记制度。将矿业权审批登记制改革为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登记制,矿业权人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按规定缴纳 (外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后,即可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二是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等,不再受理、审批划定矿区范围事项。扩区范围在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三是简化要件资料。取消各类非法定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矿业权人出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闭坑地质报告、市县核查意见表等要件。不再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煤矿核准文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等作为矿业权登记前置要件。对于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书,矿业权人在该部门办理矿业权相关事项时无票再提交。四是优简相关事项。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以下简称“二合一方案”不再作为由办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采矿权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三合一”方案编制并通过评审。“三合一”方案只评审不备案,由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将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三合一”方案、专家评审意见送权限内发证机关和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查。专家评审费用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等等。
三、采矿证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采矿证的办理是有权限限制的,就我们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来说,我们的办理权限有建筑石料用石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砂、建筑用辉绿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石料、砖瓦用砂岩、砖瓦用砂、砖瓦用页岩等矿种,办理流程分为三个环节。一是采矿权出让环节。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需矿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 2.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环保、林业、水务、自然资源、交通、文广、工信以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选址,并在选址意见书上签署是否同意矿山选址的意见(需全部通过才能开展下一步工作) ;3.编制矿山储量监测报告或详查报告:4.由县自然资源局编制采矿权挂牌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5.县自然资源局向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采矿权挂牌出让申请,并在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确定采矿权竞得人,并与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二是采矿许可证办理环节。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 (原件) :5.《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矿山地质灾害防治评估报告》:6.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采矿权的,提交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原件);7.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缴存凭证,三是后续手续。1.取得水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2.取得林业部门的林地征占手续,3.取得应急部的安全生产许可手续,4.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手续,5.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等。
一、低保标准。我县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农村低保标准为6072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713元/人•月。当前截至3月底,全县共有城乡低保4460户,9566人,累计支出保障金927.24万元。我县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于2月份启动。
二、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1)持有当地户口;(2)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黔东南州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黔东南州2023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13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072元/人/年);(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什么材料?
我县低保申请需要提供;(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证明、残疾证明等。
四、申请程序有哪些?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权限下放示范点乡镇由该乡镇直接审批)→公示→发放低保金→长期公示。
五、哪些情形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1)家庭成员中有在岗在编财政供养人员或者家庭成员中有现任“村两委”干部的(对于家庭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经认定符合低保纳入条件,通过备案登记制度的除外);(2)拥有大额存款或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4)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5)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不含农业合作社及以土地和各类生产资料、产业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入股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6)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其高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或者缴纳有职工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且缴费保障工资基数高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家庭;(7)为享受低保政策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8)有成年子女且子女生活条件较好人员的父母,子女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成年子女是低保户的计为无赡养能力);(9)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住址填写不详细或与实际不符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进入高收费私立、贵族学校就读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10)家庭成员中的死亡人员、失踪人员、服刑人员;(11)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纳入且目前已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12)当地政府规定的不符合继续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一、补助对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突发严重困难户(即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的其他脱贫户)。
二、补助标准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进行补助。
三、补助申请程序
(一)有改造意愿的农村危房户提出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实,将符合条件的户主名单、贫困类别、危房等级和拟补助标准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审查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告知;
(四)县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对象。
一、保障政策依据
(一)《锦屏县公共租赁住房租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二)《锦屏县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管理办法》。
二、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农村进城就业人员;
(五)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原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
(六)生态移民、易地搬迁新增人口家庭;
(七)居住在危房内的家庭;
(八)其他符合各级政府规定优先解决保障房情况的家庭。
三、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目前实物配租房源主要集中在锦屏经济开发区敦寨新城社区)
(二)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5m2且每户不超过60 m2,每月补贴标准为6元/m2,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当租赁房屋租金低于应补贴金额时,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数额发放。保障标准和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适时调整。
四、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 m2,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在锦屏县城镇实际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210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中型及以上的货车或大、中、小型客车登记。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在册有效公司登记。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新就业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已办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在锦屏县城镇实际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本县就业地《居住证》,并在稳定就业地居住二年以上,依法与用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二年以上(含二年);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210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务工地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在锦屏县城镇实际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中型及以上的货车或大、中、小型客车登记。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在册有效公司登记。
(四)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稳定就业地居住半年以上,依法与用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农村进城流动商贩提供市政管理部门证明或租住房屋所辖社区证明;
2.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2100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务工地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在锦屏县城镇实际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中型及以上的货车或大、中、小型客车登记;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在册有效公司登记。
(五)见义勇为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复员退伍军人、优抚对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现居住地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在锦屏县城镇实际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中型及以上的货车或大、中、小型客车登记。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在册有效公司登记。
4.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2100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不受收入限制;
5.特殊群体需提供相关证明,如见义勇为证、残疾证等。
(六)生态移民、易地搬迁新增人口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2100元;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住移民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在现居住地无其他私有住房,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在锦屏县城镇实际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中型及以上的货车或大、中、小型客车登记;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在册有效公司登记。
(七)居住在危房内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2100元;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其他安全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申请人与家庭成员在锦屏县城镇实际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中型及以上的货车或大、中、小型客车登记;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在册有效公司登记。
(八)其他符合各级政府规定优先解决保障房情况的家庭根据县人民政府意见办理。
注: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人员,需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锦屏县城镇实际租房居住。
五、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的材料
1.按规范填写的《锦屏县公租房租购申请审核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常住人口证明)或居住证;
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须提供的材料
1.按规范填写《锦屏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口册材料无法确定婚姻情况以及与共同申请人关系情况,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经社区或用人单位核实确认的租住房屋的《租房协议》(含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4.租住房屋门牌号下申请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合影一张,室内卧室设施照片一张(两张照片打印在一张A4纸上);
5.新就业无房职工、农村进城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另需提交劳动合同或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并书面声明同意接受相关审核部门的调查核实。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在锦屏县人民政府网“住房保障专栏”下载或到县、乡镇政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将填写好的“申请审核表”和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县车辆管理部门、县工商管理部门、县民政部门进行申请人家庭住房、车辆、经营、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供核证依据。如相关部门认为需入户调查确认,申请人需配合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三)申请人将经过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县车辆管理县工商管理、县民政等部门审查合格的材料向现居住房屋所属社区(或用人单位)申请,受理社区(或用人单位)就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信息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出具初审及公示意见;
(四)申请人将初审、公示合格材料交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申请人将乡镇和社区审查同意申报的“申请审核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六)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通过收入审核后的申请材料信息进行15天的公示,公示将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住房保障专栏)、各主要街道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受理举报。
七、工作提示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是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的重要举措,请各乡镇、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二)各乡镇在对申请住房保障对象提交材料的审核、审批及有关手续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动态监管;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请各乡镇、社区积极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核准、公示及报送工作,并将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的相关材料交到锦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办。
政策咨询电话:0855-7224717(锦屏县住房保障中心)
(一)内容
1.政策对象:按照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针对2016年1月1日前的独生子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以下简称计生“两户”)。(1)独生子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2)计划生育二女户是指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有两个女孩的家庭。
2.政策内容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①独生子女保健费:给独生子女发放保健费,发放标准为10元/月,直到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时止。②计划生育节育奖:给未满60周岁,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按时参加妇检的农村计生“两户”夫妻双方或农业户口一方兑现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标准为每人300元/年。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①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给年满60周岁的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夫妻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200元/年。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给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业户口计生“两户”夫妻及其16周岁至22周岁的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兑现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70元/年。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给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农业户口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兑现基础养老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120元/人。④增发农村低保补助金:给纳入农村低保的农村计生“两户”家庭的低保成员增发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⑤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⑥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给年满60周岁且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发放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奖励标准为每年1200元/人。⑦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的,可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对当年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达6个月以上的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3000元/人。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对妻子年满49周岁、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发放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的夫妻,扶助标准为每年460元/人;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扶助标准为每年12720元/人。②一次性抚慰金:对妻子年满49周岁、子女伤残4级以上或死亡的独生子女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①危房改造优先优惠: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居住房屋属于危房的,在农村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②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计生“两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子女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助学金标准为每年1500元/生。③高考入学奖励:计生“两户”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子女参加高考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④女孩考生加分照顾: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的女孩,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10分的加分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10分的加分照顾。
(二)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审批程序
(1)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兑现。
(2)计划生育节育奖: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公示→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公布→报州卫生健康局备案→县卫生健康局兑现。
(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公示→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公布→报州卫生健康局备案→县卫生健康局兑现。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卫生健康局兑现。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贴: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卫视健康局兑现。
(6)增发农村低保补助金: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计生相关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村级民主评议→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确认→县民政局通过农村信用社将增发保障金发放到政策对象指定的存折帐户上。
(7)免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卫生健康局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缴纳。
(8)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公示→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公布→报州卫生健康局备案→县卫生健康局兑现。
(9)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公示→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公布→县卫生健康局兑现。
(10)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公示→报州卫生健康局备案→县卫生健康局局兑现。
(11)一次性抚慰金: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公示→报州卫生健康局备案→县卫生健康局兑现。
(12)危房改造优先优惠: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兑现。
(13)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对象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将材料交就读学校→学校组织评审、确定、公示后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县教育局核定→县教育局将助学金拨付到学校→学校将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上。
(14)高考入学奖励: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教育局审查→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公布→报州卫生健康局备案→县卫生健康局兑现。
(15)女孩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对象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县教育局审查→县卫生健康局复核→州卫生健康局确认→州教育局兑现。
2.申请所需材料(以下复印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1)户口簿原件及整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2)申请对象夫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4)节(绝)育手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申请人信用社存折复印件。(6)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7)其他材料(高校录取通知书、独生子女伤残证明、死亡证明、低收入证明等)。
(三)咨询电话:0855—7288138。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每年缴纳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93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88元,省级基础养老金3.5元,州级基础养老金0.5元,县级基础养老金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一、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业企业纾困解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部门解读:享受人员范围是参加失业保险的用工单位。享受期限:该项政策为延续性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再延续一年至2023年4月30日。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在所属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并在贵州省社会保险统一信息系统内完成失业保险费申报核定后,即可享受政策,无需企业申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900261
二、对今年以来新吸纳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每人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到2023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新吸纳返乡农民工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该项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花名册及返乡农民工身份证明、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半年工资发放明细、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经营负责人签字确认)等。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账(单)由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和机构的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29736。
三、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单位申请一次性补助应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见习单位与见习留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清册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一次性补助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20045。
四、组织其他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跨省务工满足以上条件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补贴申请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缴纳社保印证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个人和机构的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27175。
五、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任务清单的通知(黔府发〔2022〕10号)】
部门解读:是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文件延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29736。
六、省级每年认定一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先进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分别给予每个就业扶贫基地3万元、每个就业扶贫车间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认定为省级就业扶贫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目前省级已将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更名为就业帮扶基地和就业帮扶车间,因此补贴对象调整为省级先进就业帮扶车间、省级先进就业帮扶基地、省级就业帮扶示范基地。申办流程: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为就业扶贫基地(车间)后,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标准进行评定后兑现补贴。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29736。
七、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平台)创建,助推城镇居民创业增收,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申办流程: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人社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标准逐级评定后兑现补贴。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27175。
八、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6号)】
部门解读: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29736。
九、对招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29736。
十、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的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招用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和易地搬迁劳动力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29736。
十一、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每一个创业扶持对象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29736。
十二、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输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且提供1年以上跟踪服务的,当地人社部门通过政府购买输出成果的方式,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部门解读:乡村振兴、生态移民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成员认定证明、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省内就业的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27175。
十三、企业通过自主培养职工或职工自学及个人缴费培训提升技能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按黔人社通〔2023〕31号取得初级工证书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标准给予证书直补。其他企业职工、“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按最高每人每证不超过600元标准给予证书直补;取得初、中、高级工证书的按照符合申领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的60%给予直补,分别为初级工600元、中级工900元、高级工1200元。新取得贵州省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不限失业保险参保状态和参保时长,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的,按急需紧缺及一类工种技师6000元、高级技师8000元,二类工种技师5000元、高级技师7000元,三类工种技师4000元、高级技师6000元标准给予高技能人才证书直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技能人才培养政策分层次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31号)】。
部门解读:由职工本人或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参保36个月以上的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或贵州社保APP在线申领。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29716。
十四、属农业产业的企业(含合作社及扶贫车间)、县域内十大工业产业企业、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服务业创新十大工程企业,可自行组织职工开展各类技能技术或技能单元理论及实操培训(包含正式职工、季节工、计件工、临时用工等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或有利益分红的社员),师资由企业自由聘用企业技术能手、培训讲师、行业专家、工匠大师、“土专家”“田教授”等担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效能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39号)】。
部门解读:提前向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申请,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天60元培训补贴,每次累计不超过3天,每年不超过3次,企业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
咨询电话: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7229716。
一、“两馆一站”免费开放
(一)政策依据: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二)享受对象:全民普惠。
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一是指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二是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财力的增长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而发展变化。
(1)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全部免费。
(2)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中老年活动室、乐器室、文化志愿者工作室、多功能室、音乐室、非遗书画展、理论研究室、文学创作室、摄影创作室、少儿舞蹈室、戏剧曲艺室、书画室、娱乐室以及“演出舞台、灯光、音响,健身广场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广大城乡民众提供培训学习、知识讲座、娱乐健身、陶冶情操、艺术鉴赏、文艺排练及演出等场所。
(3)文化站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培训室、信息资源共享室、图书阅览室、管理用房等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老百姓的精神文化需求提供更好的服务平台。
2.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实施步骤。
(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具体实施步骤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到2011年底,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第二阶段:到2012年底,全国所有一级馆、省级馆、省会城市馆、东部地区馆站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形成2个以上服务品牌。其它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三)申报程序:各级文化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审核,文化部审批后拨付资金。
(四)资金来源: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及本地配套资金。
(五)实施单位: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咨询电话:0855-7221766(县文化馆)
0855-7222721(县图书馆)。
二、文物馆、博物馆免费开放
(一)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7号)。
(二)享受对象:全民普惠。列入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向市民免费开放。
(三)申报程序:各级文化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审核,文化部审批后拨付资金。
(四)资金来源:中央、省级专项资金及本地配套资金。
(五)实施单位: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咨询电话:0855-7319567(县文物局)
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对象:是指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有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和地类的林地的林权所有人向乡镇林业站提交申请书纳入公益林后,可按以下标准获得补偿:国家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5.75元,地方公益林每年每亩15元。
办理流程:林权所有人向乡镇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林业站核实→公示→签订合同→提供一拆通存折号码→获得补偿。
聘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生态护林员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的人员;
(2)年龄一般在18—65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
(3)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补助标准:生态护林员每人每年护管护费为10000元。
办理流程:乡镇人民政府招聘公告(一般在11月1日至12月1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聘)→申请人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筛选→选聘名单公示→签订协议书→培训上岗。目前全县有生态护林人员1603位。
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补助
补贴对象:造林补贴资金是指对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进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的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造林补贴标准: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助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
办理流程:造林户造林后向乡镇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林业站核实→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公示→签订合同→提供一拆通存折号码→获得补助。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
森林抚育对象: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文件精神,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每亩120元。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林权所有人向乡镇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林业站核实→林业局组织人员调查规划→林权所有人进行森林抚育→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公示→签订合同→提供一拆通存折号码→获得补贴。
政策性森林保险
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是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有利于帮助广大林农分散转移风险,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保护林业生产的稳定性,促进林农增收;是有利于促进林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是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农业农村工作。
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保险对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均可投保政策性森林保险。
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林木火灾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1250元,每亩投保费为2元。
2.林木综合保险:每亩保险金额为1250元,每亩投保费为3元。
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
1.公益林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州财政补贴6%,县财政补贴14%。
2.商品林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州财政补贴7.5%,县财政补贴17.5%,林木经营者承担15%。
政策性森林保险投保程序:
1.公益林投保统一由县林业局办理。
2.商品林投保:林木经营者持《林权证》和《身份证》到乡镇林业站缴纳保费→以乡镇为单位制作明细清单→交到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汇总→统一交到保险公司办理承保手续
林业贷款贴息
林业贷款贴息的对象:按《贵州省林业贴息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1]195号)文件精神,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农户等可申报林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林业贷款贴息为一年一贴,贴息时间为前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
贴息标准:按实际贷款期限及年贴息率3%计算贴息。
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林业贷款人在2月1日前向县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县林业局审核并上报→省林业厅批复→凭正式税票获得贴息。
锦屏县天然林保护工程惠民政策
1.森林资源管护: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的国有林和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由县林业局天保办编制管护实施方案,落实工程区管护人员,管护人员报酬根据管护面积和难易程度确定。管护人员选用: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素质好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59岁之间具有从事森林管护的能力;大中专毕业待业生、退伍军人、贫困户等可优先选用。
2.国有中幼林抚育: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森林抚育实行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20元。由林业局安排落实国有林实施。
3.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补助:每亩每年16元。其中每亩4元由林业局支付用于集中管护,县林业局编制实施方案,指导乡镇与村集体签订管护协议,乡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020年省级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项目惠民政策
补贴对象:从事油茶低产林改造的林农、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给予的补贴资金。
造林补贴标准:每亩补助劳务费190元,
办理流程:造林户造林后向乡镇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林业站核实→林业局组织人员验收→公示→签订合同→提供一拆通存折号码→获得补助。
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是哪些人群?
答: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根据属地管理和“先登记,后缴费”的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异地常住人口,可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三)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特殊困难学生,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户籍地参保。
(四)新生儿可在户籍地或父母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五)非从业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员,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以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是多少?
(一)普通人群缴费。
答: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由个人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组成,2022年我州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缴费标准为93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20元,财政补助为每人610元。
(二)我州哪些人员属于特殊缴费人群?其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征缴政策精神,享受政府资助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人员为特殊人员,即: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视同特困人员管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其个人缴费标准为:
1.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其个人自行缴纳180元,财政和医疗救助定额资助140元;
2.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其个人自行缴纳260元,医疗救助资助60元;
3.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执行县级财政全额资助政策。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视同特困人员管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缴费执行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政策。
三、我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有规定吗?
答:有,缴费时间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2022 年集中征缴期为2021年9月底至 2022年3月31日;零星征缴期为2022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除特殊人员外,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普通人员,需要缴纳个人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之和(即2022年需缴纳930元),同时,还要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才能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哪些人群可享受动态参保政策?
答:(一)新生儿。新生儿监护人应当在其出生后9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边缘易致贫户、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计生“两户”及计生家庭特殊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退役军人及配偶新增人员。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个人只缴纳扣除财政资助部分后的应缴部分。
(三)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停缴费后60日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城乡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60日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五、参保人员能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吗?
答:不能,即同一个时间段只能保留一个险种的参保关系。如某城乡居民于2021年12月份已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2022年3月因公益性岗位安排到单位上班,其单位需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该参保人员需暂停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状态后,才能参加当年的职工医保,若该人员在2022年8月份又离职未参加职工医保了,可自行到参保地申请恢复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即可,城乡居民当年不用重新缴费。
六、城乡居民参保后可享受哪些报销政策?
答:可以享受普通门诊报销、慢特病门诊报销(含城乡居民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病”)、重大疾病报销、普通住院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报销。
七、我州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多少?
答:参保患者在州内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民营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报销50%,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报销70%。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封顶线600元。
八、什么叫城乡居民两病?其门诊报销政策是怎么确定的?
答: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无合并症的高血压和糖尿病(也就是单纯性高血压和糖尿病)简称城乡居民两病,其具体报销政策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不设起付线,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800 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一参保人员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 2000 元。也就是说在村级卫生室都可以享受70%的报销。
九、我州城乡居民普通住院报销政策是什么?
答:我州住院报销比例是按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州级定点医疗机构、省级及省内跨市(州)定点医疗机构、跨省及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分别设置的。具体报销政策分别为: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100元,报销90%;
(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即州内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州民研院、州精神病院、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80%;
(三)州级定点医疗机构(黔东南州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第二附属医院、黔东南州中医院):起付线800元,报销65%;
(四)省级及省内跨市(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60%。
(五)跨省及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含中心手工零星报销):转诊转院起付线1500元,报销55%;非转诊转院2000元,报销30%。
十、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封顶线是多少?
答: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
十一、我州城乡居民住院分娩报销政策是什么?
答: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定额费用报销。平产(助产)定额报销1200元,剖宫产定额报销2400元,二次剖宫产定额报销2900元;双胞胎增加160元,多胞胎增加310元,全部纳入定额报销。
十二、我州城乡居民对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有什么特殊政策?
答:中医诊疗项目在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7%。
十三、我州城乡居民医保25种重大疾病住院报销政策有特殊规定吗?其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有。城乡居民医保25种重大疾病政策由省统一制定,并必须满足:一是必须在省确定的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且一年内不得随意更换定点医疗机构(即年初选择一家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后,中途不得随意选择另一家医疗机构);二是必须在省规定临床治疗费用标准内,才能享受重大疾病报销。具体报销政策为:
(一)终末期肾病透析、滤过、灌流全年费用9.5万元,报销比例90%,个人自付10%;
(二)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尿道下裂等4种重大疾病基本医疗报销80%、医疗救助20%;
(三)除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尿道下裂等5个病种外,其余病种基本医疗报销80%,个人自付20%;
重大疾病在省规定的费用标准及临床路径范围内是不受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限制的,即不分保内和保外项目,全部纳入报销。
十四、我州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是多少?封顶线是多少?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普通人群起付线7000元,特殊困难人群(指乡村振兴局管理的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员等)起付线3500元。
(二)大病保险无封顶线。即自付合规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都可以按照大病保险报销分段比例一直报销,目前是没有最高封顶线限制。
(三)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报销,即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其所发生的重大疾病门诊、普通住院和重大疾病住院经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超过起付线标准的部分按比例进行报销。分段支付比例:
1.普通人群:1-30000元,转诊转院:60%,非转诊转院:40%;30001以上,转诊转院:80%,非转诊转院:60%;
2.特殊人群:1-30000元,转诊转院:65%;30001以上,转诊转院:85%;
特殊人群非转诊转院按普通人员报销比例下浮比例予以报销。
即1-30000元:40%;30001以上:60%。
十五、请问城乡居民医保患者省外就医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答:城乡居民省内住院从2022年1月1日起取消备案手续。省外住院需要进行备案。具体为:
(一)由省内定点医院转诊转院到省外定点医院住院的,需由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疾病证明,由参保人员或家属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报销待遇按转诊转院待遇政策享受,不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按非转诊转院待遇政策享受。
(二)在省外定点医院直接住院的,需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凭入院记录或疾病证明书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备案,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报销待遇按转诊转院待遇政策享受。不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按非转诊转院待遇政策享受。可以通过电话报备。
(三)省、州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六、黔东南州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到省外就医直接结算需办理社会保障卡吗?
答:需要。在国家医疗保障局还未开通省外异地就医身份证识别和医保电子凭证业务功能前,我州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到省外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仍需使用社会保障卡。
十七、如何办理社会保障卡(医保卡)?
答:黔东南州参保人员新申领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可直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贵阳银行、贵州银行、建设银行等受理社保卡一站式服务的银行网点免费照相采集提交制卡数据,并当场办理领取社保卡。如需选择其他合作银行制卡,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寸白底电子版照片(.jpg格式)到参保地社保局经办窗口提交制卡数据,然后到对应银行即时制卡网点办理。
十八、社会保障卡(医保卡)遗失和损坏后怎么补办?
答:需到医保窗口或社保窗口进行挂失后再到相应的银行进行补办;也可直接到相应的银行制卡网点进行挂失并补办。
十九、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黔东南州各县(市)医疗保障经办窗口信息
黔东南州各县(市)医疗保障经办窗口信息 | ||||
序号 |
县市 |
窗口所在地址 |
联系电话 |
监督投诉电话 |
1 |
州本级 |
凯里市凯开大道北侧畅达国际广场“市民之家”三楼F区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
0855-3820080 0855-3820081 0855-3820084 |
0855-8235112 |
2 |
凯里市 |
凯里市凯开大道北侧畅达国际广场“市民之家”一A001-A009号市医保局窗口 |
0855-8579220 0855-8579210 |
0855-8065256 |
3 |
黄平县 |
黄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医保局B23/B24/B25号窗口 |
0855-3932016 |
0855-3931301 |
4 |
施秉县 |
施秉县县府路25号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号厅医保局窗口 |
0855-4220902 0855-4228822 |
0855-4225488 |
5 |
三穗县 |
三穗县八弓镇迎宾大道政务大楼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局窗口 |
0855-3853024 0855-3853008 |
0855-4527146 |
6 |
镇远县 |
镇远县政府服务中心医保窗口 |
0855-3870613 0855-5722213 |
0855-3872736 |
7 |
岑巩县 |
岑巩县㵲水街道新兴大道240号(思州文苑内)岑巩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2号厅医保局窗口 |
0855-3560392 |
0855-3695888 |
8 |
天柱县 |
天柱县凤城街道水岸星城3栋、5栋1-2楼(天柱体育馆对面)政务大厅D区26号窗口 |
0855-7521106 0855-3857078 |
0855-7557466 |
9 |
锦屏县 |
锦屏县政务中心医保医疗窗口 |
0855-3900211 0855-7221641 |
0855-7223806 |
10 |
剑河县 |
剑河县仰阿莎西大道28号县政务大厅三楼人资社保医保交通服务区82号或83号窗口 |
0855-5228121 |
0855-5228122 |
11 |
台江县 |
台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三楼医保局窗口 |
0855-3846919 |
0855-3840222 |
12 |
黎平县 |
黎平县南泉山文化广场2号楼,黎平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一楼C区 |
0855-6119663 0855-6222651 |
0855-6094744 |
13 |
榕江县 |
榕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局窗口 |
0855-3921177 0855-3921077 |
0855-6627701 |
14 |
从江县 |
从江县政务大厅县医疗保障局窗口(从江县丙妹镇新建路三桥头滨河印象政务中心) |
0855-6417263 0855-3910316 |
0855-6419119 |
15 |
雷山县 |
雷山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10号医疗保障窗口 |
0855-3336779 0855-3222791 |
0855-3335627 |
16 |
麻江县 |
麻江县金竹街道长兴大道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一楼医保局37号、38号、39号 |
0855-3880701 0855-2269767 |
0855-3880599 |
17 |
丹寨县 |
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号窗口 |
0855-3940106 0855-3616678 |
0855-3616678 |
一、定医院(定药店)。明确省确定的9家定点医院(6家定点药店),州确定的19家定点医院作为我州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指定医院。
二、定医师。省确定的9家定点医院医师按省规定的执行,州确定的19家定点医院指定医师由医院医保科和医医务科明确具有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资格,并且只负责与自身疾病诊治专业方向相对应的特殊药品处方开具和特殊药品用药资格认定办理。州级定点医院由医院将医师资格名单报送州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县级定点医院由医院将医师资格名单报送县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审查。
三、定患者。是经认定取得特殊药品用药资格的参保患者。
四、定药品。是指参保患者只能使用与其病症相对应的特殊药品。
五、定用量。按照使用资格条件和医保支付限定条件进行使用,超过最大量部分医保不予支付。
一、特殊药品用药资格认定
1.直接结算定点医院。参保患者在使用特殊药品前必须进行用药条件资格认定。由参保患者持疾病诊治资料到省、州、县指定医院向指定医师提请办理,填报《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条件认定表》(详见附件2)。 资料初审通过后,由医院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确认需要使用的特殊药品,并提交医保经办机构复审。申办资料由医院医保部门留存备查。
2.异地非直接结算医院。由患者持疾病诊治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填报《贵州省医疗保险特殊用药条件认定表》申请办理。
3.符合特殊药品用药条件的参保患者,凭省、州、县指定医院指定医师开具的特殊药品处方,在指定医院或指定药店购药,其特殊药品费用方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报销比例。
1、城镇职工。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参照现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政策报销;住院:按现行住院报销政策规定执行;异地就医:按现行异地就医报销政策规定执行。
2、城乡居民。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报销70%; 住院:按现行住院报销政策规定执行;异地就医:按现行异地就医报销政策规定执行。
三、其他规定。
1、特殊药品门诊报销费用纳入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并计算。
2、城乡居民医保特殊药品门诊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
3、参保患者在异地非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答:共有74种,具体如下:1型糖尿病、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原发性高血压(并心、脑、肾损害)、冠心病(并心肌梗塞、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肝硬化代偿期、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艾滋病病毒感染、活动性肺结核、尘肺病理性(非工伤)、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无后遗症、脑卒中(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阿尔茨海默病、风湿性心脏病、扩张型心肌病、青光眼、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性精神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耐多药肺结核、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噬血细胞综合征、肺间质病抗纤维化治疗、血友病、强直性脊柱炎、神经系统良性肿瘤放化疗、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无靶器官损害)、糖尿病(无靶器官损害)、肾病综合症、癫痫、甲状腺功能减退、哮喘(支气管哮喘)、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炎)、风湿性关节炎(参照省规定的类风湿性关节炎标准执行)、关节病(髋、膝)、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肺心病、心肌病(扩张性心肌病除外)、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肝癌、慢性血细胞减少、痛风、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0-18岁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和儿童苯丙酮尿症。
(二)恶性肿瘤放疗(重大疾病除外)、恶性肿瘤化疗(重大疾病除外)、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血管介入治疗术后一年(冠心病)、白血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等7个疾病列为门诊慢性病特定病种,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公立医疗机构或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含检查等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0%,封顶线每人每年5万元。
(三)从2022年1月1日开始,省规定的31个慢特病,其起付线150元,报销比例按照同级医院住院比例报销(即:乡镇90%、县级80%,州级65%,省级及省内跨市州60%、跨省和异地55%),参保患者患多个疾病,其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1万元。
特别提醒:您在州外就医的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就诊确诊为慢特病的相关病案资料才能进行办理哦。
答:根据所办理门诊慢特病病种要求的年审有效时限进行年审,年审时限分为免于年审、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有效期满后需申请资格年审后才能继续享受慢特病待遇。有效期满未年审的,慢特病门诊待遇自然终止;有效期满且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进行年审的,需按首次办理条件重新申报认定慢特病门诊待遇,年审时需提供:近三个月内疾病证明书或出院(门诊)记录、《黔东南州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医疗证》、《黔东南州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年审表》和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