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府办函〔2022〕38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补充耕地
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锦屏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
锦屏县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工作,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高质量集中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现耕地数量持续增加、耕地质量稳步提升、保障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 号)《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 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补充耕地项目报备入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1〕76号)《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指标备案审查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1227号)等精神,结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本次补充耕地涉及全县15个乡镇,主要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园地、灌木林恢复为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等项目,落实每年上级下达我县的补充耕地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共同推进。建立“政府主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由政府统筹资金投入,推动补充耕地项目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新国发2号文件要求,选择条件合适的区域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按照宜田垦田、宜旱垦旱的原则分类开垦。
(三)绿色发展,建管并重。按照“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要求,加强建设管理和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三、实施主体
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县金土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业主主体。
四、资金来源
县金土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自筹。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补充耕地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张以东 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梦友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杨声栋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徐业霞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邓泽民 县政协副主席、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罗树发 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县财政局局长
林世彬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金融办主任
龙正武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 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陆昀炜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周仕龙 州生态环境局锦屏分局局长
王振乾 县水务局局长
陶通照 县林业局局长
谭元文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易仕超 县金土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补充耕地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李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吴谋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要参照县级方案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强化责任落实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相关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及验收。(责任领导:林世彬;具体由龙正武同志牵头)
2.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咨询和技术指导,组织项目可行性和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同财政部门审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预算、项目设计变更及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评定耕地质量和认定新增耕地数量,举证核查;负责项目验收后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时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负责项目信息在线备案、指标入库和档案管理,统筹做好新增耕地指标流转等工作。(责任领导:李佳;具体由吴谋谱同志牵头)
3.县林业局: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后备资源调查,负责对适宜恢复为耕地的灌木林地、园地、其他林地的用地、木材砍伐指标以及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占用林地审批;负责对补充耕地项目是否符合林业规划进行核对,审查项目是否在已批准的自然保护地保护区域红线,是否在已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及计划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和是否已纳入国储林或计划纳入国储林范围;参与新增耕地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工作。(责任领导:陶通照;具体由周彰森同志牵头)
4.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新增耕地建设项目土地的土壤检测和土地质量评定、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环境评估、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建成后新增耕地的培肥及耕种,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或工作方案,严格管控耕地闲置、撂荒等现象,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项目区耕地耕种粮食作物等。(责任领导:谭元文;具体由龙见辉同志牵头)
5.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参与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责任领导:邓泽民;具体由杨兴进同志牵头)
6.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负责项目预算审查及资金批复,参与项目评审工作。(责任领导:罗树发;具体由龙立鑫同志牵头)
7.县水务局:负责新增耕地建设项目区水资源调配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负责指导项目施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审批或备案,对项目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并参与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工作。(责任领导:王振乾;具体由吴冬同志牵头)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新增耕地建设项目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指导,对项目规划设计道路工程进行审查,并参与项目的评审、检查验收工作。(责任领导:陆昀炜;具体由杨正熙同志牵头)
9.州生态环境局锦屏分局:负责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对补充耕地项目是否在水源保护地范围,是否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审查,参与项目评审、验收。(责任领导:周仕龙;具体由王方兴同志牵头)
10.县金土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工程建设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成果送审、资金筹措、工程建设招标、组织项目实施、资料收集、申请验收等工作。
未具体明确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全力配合,确保新增耕地建设项目工作顺利开展。
1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区范围的调查摸底、入户宣传补偿政策、动员群众积极支持补充耕地项目实施、根据群众意愿做好宜耕图斑地表附着物补偿登记工作,协调过田过地纠纷、涉及地表附着物补偿纠纷;配合县自然资源局、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生产,有序推进项目的实施;配合做好涉及相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工作,并参与涉及补充耕地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及最终项目验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建成后负责落实项目后期管护主体责任,与涉及村民委签订后期管护协议,严格落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有关要求,发动承包户或村民小组在项目区耕地耕种粮食作物,旱地必须种植玉米、红薯、马铃薯、棉、油、糖、蔬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水田必须种植水稻、茭白等水生作物,不得修建坑塘水面,确保耕地不撂荒、耕管面积不减、耕地质量不降。(责任领导:项目区乡镇长;具体由乡镇分管同志牵头)
(三)加强政策支持
根据群众意愿,对宜耕图斑地表林木进行物质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周边市县补偿价格,结合我县实际,补充耕地项目建设地表林木补偿按照《锦屏县补充新增耕地项目建设区域内经济林木补助标准表》(详见附表1)《锦屏县补充新增耕地项目建设征收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详见附表2)执行,补偿资金从县财政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益经费中安排。
(四)加强资金使用及管理
县财政保障补充耕地项目资金及时支付,项目指标流转的收益优先进行偿还项目贷款成本和利息。县自然资源局开展补充耕地工作经费为总收益的1%,项目业主管理费,按照县自然资源局30%,县金土地扶贫开发有限公司40%,项目涉及乡镇30%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
六、项目后期管护
(一)管护要求
县级验收合格的项目,将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的乡镇,新增耕地是旱地的,按季节组织群众种植农作物;新增耕地是水田的,按季节组织群众种植水生作物(水稻优先,茭白等水生作物补充),严禁出现新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
(二)管护方式
为充分发挥新增耕地项目经济效益,严格落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项目建成后,乡镇负责落实项目后期管护主体责任,以奖励的形式由县财政从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益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进行后期培肥管护,水田按每亩每年600元,旱地按每亩每年400元拨至各乡镇,由各乡镇安排给新增耕地具体培肥管护责任人,管护期限不低于5年。管护期内,因管护不当,新增耕地指标被核减的,由乡镇负责组织整改。
七、奖惩机制
(一)补充耕地建设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对乡镇年度高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重要评估依据。
(二)为确保新增耕地不撂荒,严格落实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项目产生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后,扣除项目建设总成本,按项目净收益的10%补助给项目所在乡镇用于开展此项工作的工作经费,此项经费由县财政从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益经费中进行安排。
(三)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的要严肃问责;对虚报、套取、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地方或部门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机关,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其他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研究落实。
附件:1.锦屏县补充新增耕地项目建设区域内经济林木补助标表
2.锦屏锦屏县补充新增耕地项目建设征收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附件1
锦屏县补充新增耕地项目建设区域内经济林木补助标准表
补偿类别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板栗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3500 | ||
盛产期 | 元/亩 | 8000 | ||
核桃 | 产前期 | 元/亩 | 25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5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3000 | ||
苹果、梨、桃、李、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5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1000 | ||
柑、桔、橙、柚类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4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9000 | ||
脐橙 | 产前期 | 元/亩 | 5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7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6000 | ||
杨梅、枇杷等 | 产前期 | 元/亩 | 4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6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3000 | ||
蓝莓 | 产前期 | 元/亩 | 4000 | 按标准化种植,每亩标准株数130-200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8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20000 | ||
葡萄、猕猴桃 | 产前期 | 元/亩 | 4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6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3000 | ||
油桐、油茶 | 产前期 | 元/亩 | 油桐1600 油茶4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油桐2800 油茶9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油桐6000 油茶12000 | ||
花椒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3500 | ||
盛产期 | 元/亩 | 8000 | ||
麻竹、楠竹、金竹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4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9000 | ||
白夹竹、水竹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3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6500 | ||
杂竹 | 产前期 | 元/亩 | 15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2500 | ||
盛产期 | 元/亩 | 5500 | ||
茶叶 | 产前期 | 元/亩 | 45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6500 | ||
盛产期 | 元/亩 | 15000 | ||
刺梨、无花果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3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7000 | ||
杜仲、黄柏、青钱柳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4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9000 | ||
桑园 | 产前期 | 元/亩 | 2000 |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初产、衰产期 | 元/亩 | 3000 | ||
盛产期 | 元/亩 | 5000 | ||
板蓝根 | 元/亩 | 2000-4000 | ||
说明:1.苗期为苗木定植后一个生产年。此表未列苗期类别,如有苗期类别时按产前期 | ||||
2.产前期即为苗木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 ||||
3.未列入本表中的经济林参照相近类别或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
附件2
锦屏县补充新增耕地项目建设征收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类 别 | 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松、杉、柏、香椿树 | 胸径3-5厘米 | 元/株 | 10 | 胸径3厘米以下不予以补偿 |
胸径6-10厘米 | 元/株 | 30 | ||
胸径11-15厘米 | 元/株 | 50 | ||
胸径16-20厘米 | 元/株 | 80 | ||
胸径21厘米以上 | 元/株 | 按当地上一年度同规格木材收购价格补偿 | ||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漆树、吴茱萸、无花果 | 苗期 | 元/株 | 15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
产前期 | 元/株 | 2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50 | ||
盛产期 | 元/株 | 150 | ||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等 | 苗期 | 元/株 | 15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
产前期 | 元/株 | 10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50 | ||
盛产期 | 元/株 | 200 | ||
柑、杏、橙、柚类 | 苗期 | 元/株 | 15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
产前期 | 元/株 | 4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00 | ||
盛产期 | 元/株 | 250 | ||
杨梅、枇杷等 | 苗期 | 元/株 | 15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
产前期 | 元/株 | 3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50 | ||
盛产期 | 元/株 | 250 | ||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 苗期 | 元/株 | 15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
产前期 | 元/株 | 3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00 | ||
盛产期 | 元/株 | 200 | ||
核桃 | 苗期 | 元/株 | 20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
产前期 | 元/株 | 65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30 | ||
盛产期 | 元/株 | 320 | ||
香樟、榕树、柳、玉兰、含笑、紫荆、杜英、红叶 | 地径1cm以下 | 元/株 | 5 | |
地径1-2cm | 元/株 | 10 | ||
地径2-4cm | 元/株 | 20 | ||
地径4cm以上 | 元/株 | 30 | ||
楠、红叶、枫、鸡爪、槭、红叶、石楠、美国红枫、罗浮槭 | 米径2-3cm | 元/株 | 50 | |
米径3-5cm | 元/株 | 80 | ||
米径5-8cm | 元/株 | 100 | ||
米径8-10cm | 元/株 | 200 | ||
米径10-12cm | 元/株 | 300 | ||
米径12-16cm | 元/株 | 500 | ||
米径16-18cm | 元/株 | 800 | ||
米径18-20cm | 元/株 | 1000 | ||
米径20cm以上 | 元/株 | 1500 | ||
桂花、紫薇、红豆杉、雪松、金丝楠、山茶、竹柏、罗汉松、红花檵木 | 地径1cm以下 | 元/株 | 10 | |
地径1-2cm | 元/株 | 15 | ||
地径2-4cm | 元/株 | 30 | ||
地径4cm以上 | 元/株 | 40 | ||
米径2-3cm | 元/株 | 60 | ||
米径3-4cm | 元/株 | 100 | ||
米径4-5cm | 元/株 | 140 | ||
米径5-6cm | 元/株 | 220 | ||
桂花、紫薇、红豆杉、雪松、金丝楠、山茶、竹柏、罗汉松、红花檵木 | 米径6-7cm | 元/株 | 340 | |
米径7-8cm | 元/株 | 460 | ||
米径8-10cm | 元/株 | 720 | ||
米径10-12cm | 元/株 | 1000 | ||
米径12-14cm | 元/株 | 1200 | ||
米径14-16cm | 元/株 | 1400 | ||
米径16-18cm | 元/株 | 1800 | ||
米径18-20cm | 元/株 | 2200 | ||
米径20cm以上 | 元/株 | 3000 | ||
金银花、金钩藤 | 苗期 | 元/株 | 10 | |
成长期 | 元/笼 | 120 | ||
青钱柳 | 胸径6厘米以下 | 元/株 | 15 | |
胸径6-12厘米 | 元/株 | 50 | ||
胸径13-20厘米 | 元/株 | 80 | ||
胸径21厘米以上 | 元/株 | 100 | ||
布福娜(俗名:人脑壳) | 苗期 | 元/株 | 20 | |
产前期 | 元/株 | 100 |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150 | ||
盛产期 | 元/株 | 300 | ||
甘蔗 | 元/亩 | 4980 | ||
荸荠 | 元/亩 | 3150 | ||
独角莲、吉梗 | 种植 | 元/株 | 0.5 | 每亩按2万株计算 |
山茱萸 | 产前期 | 元/株 | 20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
初产期、衰产期 | 元/株 | 50 | ||
盛产期 | 元/株 | 150 | ||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 | 胸径6厘米以下 | 元/株 | 15 | |
胸径6-12厘米 | 元/株 | 50 | ||
胸径12-20厘米 | 元/株 | 80 | ||
胸径20厘米以上 | 元/株 | 100 | ||
茶叶 | 苗期 | 元/株 | 3.5 | |
成长期 | 元/株 | 35 | ||
棕榈 | 苗期 | 元/株 | 5 |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
成长期 | 元/株 | 40 | ||
芭蕉 | 元/株 | 10 | ||
竹 | 胸径5厘米以上 | 元/株 | 4 | |
胸径5-7厘米 | 元/株 | 5 | ||
胸径8厘米以上 | 元/株 | 15 | ||
其他杂树(含灌木) | 胸径3-5厘米 | 元/株 | 5 | |
胸径6-12厘米 | 元/株 | 10 | ||
胸径13-18厘米 | 元/株 | 35 | ||
胸径19-25厘米 | 元/株 | 50 | ||
胸径26-30厘米 | 元/株 | 65 | ||
胸径31-35厘米 | 元/株 | 80 | ||
胸径36厘米以上 | 元/株 | 100 |
说明:1.苗期为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2.未列入此表的其他林地上的林木,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的规定计算林木补偿费,其中:(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的全部投资按650元/亩的2倍计列;(2)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被征收、征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计算(木材产值:马尾松550元/m³、杉木800元/m³、柏木、阔叶树等杂木650元/m³);成熟林,为被征收、征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
3.零星竹笋按10元/公斤计算。
4.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补偿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古树、大树、珍稀名贵树木及未列入本表中的林木,按照一事一议的处理方案协商落实补偿费用。